需要注意的是: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不可能掌握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。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采购信息必须保密,如评审报告的内容,因此质疑不应适用“谁质疑、谁举证”民事诉讼原则,对于证据的认定,也不能简单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原则,不能机械地认定:只有原件才是有效的,复印件、网页截图都是无效的。为避免发生争议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对什么是有效的、什么是无效的情形予以明确。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
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(二)质疑项目的名称、编号;
(三)具体、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;
(四)事实依据;
(五)必要的法律依据;
(六)提出质疑的日期。
供应商为自然人的,应当由本人签字;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,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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